市林業局,各縣(市、區)財政局, 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三清山管委會財政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財政金融局:
現將《江西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的通知》(贛財會[2018]2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的通知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制度在國有林場和苗圃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制定了《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國有林場和苗圃(以下簡稱林場)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新增一級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一)林場應當增設“1614營林工程”和“1841林木資產”一級科目。
(二)關于增設科目的使用說明
1614營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各種林木和苗木的生產成本。
生產性林木資產達到正式投產可以采收林產品后,繼續發生的管護費用,應當作為林產品的生產成本,通過“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間接費用”等明細科目。在“林木生產成本”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產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設置明細科目。
三、營林工程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屬于營林生產的費用時,按照可以直接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按照需要分攤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林木資產──苗木”、“庫存物品”、“應付職工薪酬”、“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
(二)月末,將間接費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計入營林成本,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結轉后,本科目的“間接費用”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三)期末,將竣工的營林工程發生的營林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伐或處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時,應當先將林木、苗木的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賬面余額。結轉時,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林場尚未結轉的營林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
1841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營造管理的各種活立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和“林木”兩個明細科目,在“林木”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資產”、“生產性林木資產”、“公益性林木資產”設置明細科目。
三、林木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林木資產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1.自行營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該林木達到營林工程竣工標準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成本,結轉營林生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林工程”科目。
2.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無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該林木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按照發生的歸屬于調入方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二)按規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應當減少相應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經營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按照該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經營費用”等科目[出售]或“營林工程”科目[造林],貸記本科目。
(三)生產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應當在林產品采收期限內逐期攤入林產品的成本,各期攤銷時,借記“加工物品──林產品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林木資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報經批準有償轉讓林木資產(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資產)時,按照被轉讓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差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關規定將林木資產轉讓凈收入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報經批準有償轉讓林木的林地使用權,其林地附著的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及處置收入和費用,按照有償轉讓林木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2.報經批準無償調出林木資產時,按照調出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無償調出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調出方的相關費用,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報經批準用林木資產投資時,參照新制度中關于置換換入相關資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4.因遭受自然災害等致使林木資產發生損毀時,應當將被損毀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結轉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林場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一)新增項目
林場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保障性住房凈值”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之間增加“林木資產”項目。
(二)新增項目的填列方法
林場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按照“林木資產──苗木”和“林木資產──林木──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期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林木資產”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按照“營林工程──苗木生產成本”和“營林工程──林木生產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營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
三、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原執行《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制度(暫行)》(財農字〔1994〕第371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原國家林業局有關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國有林場和苗圃(以下簡稱林場),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林場執行新制度及《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場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林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林場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以及按照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原國家林業局有關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林場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或“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壞賬準備”、“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壞賬準備”、“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內部往來”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內部往來”科目,作為本單位內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單位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在本單位的會計報表中反映。新舊銜接時不對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余額進行處理。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果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有應收股利,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應收股利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股利”科目。
(4)“庫存物資”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內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庫存物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在途物品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減去在途物品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5)“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庫存物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在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下設置“發出物品”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發出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原賬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應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并將其中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利息”科目。
(8)“撥付所屬資金”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撥付所屬資金”科目。如果所屬單位為企業,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權益法];如果所屬單位為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9)“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林場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內容的,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
(10)“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11)“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林場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林場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2)“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3)“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4)“遞延資產”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遞延資產”科目。新制度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15)“林木資產”、“苗木資產”科目
新制度補充規定對林場設置了“林木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林木資產”科目和“苗木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林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林木資產”科目相應明細科目。
(16)“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應付工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有屬于新制度規定的預收賬款,應當將屬于預收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3)“專項應付款”、“撥入事業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專項應付款”、“撥入事業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應繳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5)“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轉賬時,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職工福利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其他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付社會保險費(如統籌退休金),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社會保險費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7)“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8)“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減去預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
(9)“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應交款”科目,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內容分別在新制度的“應繳財政款”、“其他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財政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將屬于其他應繳稅費(如應繳的教育費附加)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10)“長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有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應付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專用基金——森林恢復基金”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3)“林木資本”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林木資本”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林木資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上級撥入資金”科目。原設置了“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林場,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這些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7)“本年利潤”、“本年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本年利潤”、“本年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些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成本和收入、費用類
(1)成本類
新制度補充規定設置了“營林工程”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生產成本”科目余額中營林成本部分轉入新賬的“營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轉入“加工物品”、“庫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賬除了“生產成本”科目,其他成本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收入類、費用類
由于原賬的收入類、費用類各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5.將原賬的基建賬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
單獨設置基建賬(即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的賬套)、沒有將原基建賬相關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即按照原制度及后來的補充規定設置的賬套)科目余額的林場,應當在新舊銜接時先將原基建賬各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相應科目余額(參見附表4),再按照本規定進行財務會計科目余額的轉賬處理。并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 按照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將原基建賬的“交付使用資產”科目余額沖轉原基建賬的“基建撥款”等科目。
- 將原基建賬的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并入相對應“大賬”的資產類科目。
- 將原基建賬的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并入相對應“大賬”的負債類、凈資產類科目。
- 按照并入“大賬”的原基建賬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與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的差額,加上其他尚未并入“大賬”的原基建賬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與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原“大賬”的“事業基金”科目。
基建賬并賬完成后,原基建賬各科目無余額。
林場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林場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將原基建賬各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相應科目余額的,還要將基建賬各科目余額轉入“大賬”科目的依據(并賬科目對應表)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宣告派發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無形資產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應當分期攤銷的累計攤銷金額,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資產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含僅記錄備查賬)的代儲政府儲備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代儲政府儲備物資金額,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預計負債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林場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林場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林場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2.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林場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林場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有余額的,對余額中屬于同級財政撥款資金的,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處理方式處理。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減去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對原賬的“專項應付款”科目余額經過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加上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后,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按照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余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有余額的,按照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余額中非同級財政撥款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原賬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額的,按照原賬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追溯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列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轉賬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庫存物資、生產成本等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庫存物資”、“生產成本”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和未支付資金購入的金額。對已經支付資金的庫存物資和生產成本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成本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8)調整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款資金比例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9)調整在建工程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款資金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0)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借款本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1)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2)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收非財政專項資金的金額和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按照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3)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和其他金額,按照其他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 林場按照前述1、2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五)“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按照新制度規定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銜接時,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六)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銜接時,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林場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林場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林場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林場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林場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林場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附表1:
林場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注 |
庫存現金、現金 |
庫存現金 |
|
|
其中:受托代理現金 |
|
|
銀行存款 |
銀行存款 |
|
|
其中:受托代理銀行存款 |
|
|
其他應收款 |
應收股利 |
|
|
其他 |
|
|
庫存物資 |
在途物品 |
|
|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
|
|
其他庫存物資 |
|
|
長期投資 |
長期股權投資 |
|
|
長期債券投資 |
|
|
分期付息的債券投資應收利息 |
|
|
撥付所屬資金 |
撥付所屬事業單位 |
|
|
撥付所屬企業 |
|
|
固定資產 |
固定資產 |
|
|
無形資產 |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
|
工程物資 |
|
|
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 |
|
|
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 |
|
|
其他應交稅金 |
|
|
應付賬款 |
應付賬款 |
|
|
預收賬款 |
|
|
其他應付款 |
受托代理負債 |
|
代管款項等 |
應付社會統籌工資 |
|
|
其他 |
|
|
其他應交款 |
應繳財政款 |
|
|
應繳政府性收費 |
|
|
其他 |
|
|
長期借款 |
分期付息的應付利息 |
|
|
其他 |
|
|
長期應付款 |
住房周轉金 |
|
|
其他 |
|
|
附表2:
林場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注 |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
發生時不計入收入 |
|
如轉讓資產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
發生時計入收入 |
|
|
其中:專項收入 |
|
|
其他 |
|
|
預付賬款 |
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
|
|
其他應收款 |
預付款項 |
|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
|
|
需要收回及其他 |
|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
庫存物資、苗木資產、林木資產、生產成本 |
支付資金: |
|
|
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 |
|
|
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 |
|
|
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支付 |
|
|
非支付資金 |
|
如無償調入的庫存物資等 |
長期投資 |
長期股權投資 |
|
|
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 |
|
|
用非現金資產或其他方式取得 |
|
|
長期債券投資 |
|
|
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 |
支付資金取得 |
|
|
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 |
|
|
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
|
|
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 |
|
|
非支付資金取得 |
|
如換入、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等 |
在建工程 |
使用財政補助資金 |
|
|
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
|
|
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 |
|
|
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
發生時不記入支出 |
|
|
發生時記入支出 |
|
|
其中:財政撥款資金應付 |
|
|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應付 |
|
|
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應付 |
|
|
預收賬款 |
預收專項資金 |
|
|
預收非專項資金 |
|
|
撥入事業費 |
撥入本級財政資金 |
|
|
其中:財政補助結轉資金 |
|
|
財政補助結余資金 |
|
|
撥入其他資金 |
|
|
附表3:
林場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序號 |
新制度科目 |
原制度科目 |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一、資產類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1 |
現金 |
2 |
1001 |
庫存現金 |
1001 |
庫存現金 |
3 |
1002 |
銀行存款 |
1002 |
銀行存款 |
4 |
1021 |
其他貨幣資金 |
1004 |
其他貨幣資金 |
5 |
1101 |
短期投資 |
1101 |
短期投資 |
6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7 |
1211 |
應收票據 |
1211 |
應收票據 |
8 |
1212 |
應收賬款 |
1212 |
應收賬款 |
9 |
1214 |
預付賬款 |
1213 |
預付賬款 |
10 |
1215 |
應收股利 |
1215 |
其他應收款 |
11 |
1218 |
其他應收款 |
12 |
1219 |
壞賬準備 |
1221 |
壞賬準備 |
13 |
1301 |
在途物品 |
1301 |
庫存物資 |
14 |
1302 |
庫存物品 |
15 |
1301 |
在途物品 |
121 |
在途材料 |
16 |
1302 |
庫存物品 |
123 |
材料 |
17 |
129 |
低值易耗品 |
18 |
137 |
產成品 |
19 |
138 |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
20 |
1303 |
加工物品 |
132 |
委托加工材料 |
21 |
1841 |
林木資產 |
1303 |
苗木資產 |
22 |
1401 |
待攤費用 |
139 |
待攤費用 |
23 |
1501 |
長期股權投資 |
1501 |
長期投資 |
24 |
1502 |
長期債券投資 |
25 |
1216 |
應收利息 |
26 |
1501 |
長期股權投資 |
|
撥付所屬資金 |
27 |
3001 |
累計盈余(借方) |
28 |
1601 |
固定資產 |
151 |
固定資產 |
29 |
1701 |
無形資產 |
30 |
1602 |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
155 |
累計折舊 |
31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56 |
固定資產清理 |
32 |
1611 |
工程物資 |
159 |
在建工程 |
33 |
1613 |
在建工程 |
34 |
1214 |
預付賬款 |
35 |
1901 |
長期待攤費用 |
171 |
遞延資產 |
36 |
1701 |
無形資產 |
161 |
無形資產 |
37 |
1702 |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
1802 |
累計攤銷 |
38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39 |
1841 |
林木資產 |
191 |
林木資產 |
二、負債類 |
40 |
2001 |
短期借款 |
2001 |
短期借款 |
41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2101 |
應繳款項 |
42 |
2301 |
應付票據 |
2201 |
應付票據 |
43 |
2302 |
應付賬款 |
2202 |
應付賬款 |
44 |
2305 |
預收賬款 |
45 |
3001 |
累計盈余 |
206 |
專項應付款 |
46 |
207 |
撥入事業費 |
47 |
3101 |
專用基金 |
208 |
育林基金 |
48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2204 |
應付職工薪酬 |
49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211 |
應付工資 |
50 |
3001 |
累計盈余 |
214 |
應付福利費 |
51 |
3101 |
專用基金 |
52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2207 |
其他應付款 |
53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54 |
2901 |
受托代理負債 |
55 |
2101 |
應交增值稅 |
2206 |
應交稅金 |
56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57 |
2304 |
應付利息 |
2209 |
預提費用 |
58 |
2401 |
預提費用 |
59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222 |
其他應交款 |
60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61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62 |
2501 |
長期借款 |
2301 |
長期借款 |
63 |
2304 |
應付利息 |
64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2241 |
住房周轉金 |
三、凈資產類 |
65 |
3001 |
累計盈余 |
3001 |
事業基金 |
66 |
3101 |
專用基金 |
3101 |
專用基金 |
67 |
3001 |
累計盈余 |
302 |
林木資本 |
68 |
3401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69 |
3001 |
累計盈余 |
301 |
實收資本 |
70 |
311 |
資本公積 |
71 |
313 |
盈余公積 |
72 |
322 |
利潤分配 |
73 |
3001 |
累計盈余 |
|
上級撥入資金 |
五、成本類 |
74 |
1614 |
營林工程 |
401 |
生產成本 |
75 |
1302 |
庫存物品 |
76 |
1303 |
加工物品 |
附表4:
林場原“大賬”與基建賬會計科目對照表
“大賬”會計科目 |
基建賬會計科目 |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一、資產類 |
1001 |
庫存現金 |
233 |
現金 |
1002 |
銀行存款 |
232 |
銀行存款 |
1003 |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
234 |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235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1101 |
短期投資 |
281 |
有價證券 |
1501 |
長期投資 |
1212 |
應收賬款 |
251 |
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 |
1211 |
應收票據 |
253 |
應收票據 |
1215 |
其他應收款 |
252 |
其他應收款 |
261 |
撥付所屬投資借款 |
151 |
固定資產 |
201 |
固定資產 |
155 |
累計折舊 |
202 |
累計折舊 |
159 |
在建工程 |
101 |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
102 |
設備投資 |
103 |
待攤投資 |
104 |
其他投資 |
211 |
器材采購 |
212 |
采購保管費 |
213 |
庫存設備 |
214 |
庫存材料 |
218 |
材料成本差異 |
219 |
委托加工器材 |
1213 |
預付賬款 |
241 |
預付備料款 |
242 |
預付工程款 |
156 |
固定資產清理 |
203 |
固定資產清理 |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271 |
待處理財產損失 |
二、負債類 |
2101 |
應繳款項 |
362 |
應交基建包干節余(應交財政部分) |
363 |
應交基建收入(應交財政部分) |
364 |
其他應交款(應交財政部分) |
221 |
應交稅金 |
361 |
應交稅金 |
211 |
應付工資 |
341 |
應付工資 |
214 |
應付福利費 |
342 |
應付福利費 |
2202 |
應付賬款 |
331 |
應付器材款 |
332 |
應付工程款(1年以內注1償還的) |
351 |
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 |
2201 |
應付票據 |
353 |
應付票據 |
2207 |
其他應付款 |
352 |
其他應付款 |
362 |
應交基建包干節余(非應交財政部分) |
363 |
應交基建收入(非應交財政部分) |
364 |
其他應交款(非應交財政部分) |
222 |
其他應交款[未設“應繳款項”科目的] |
362 |
應交基建包干節余 |
363 |
應交基建收入 |
364 |
其他應交款 |
261 |
長期應付款 |
332 |
應付工程款(超過1年注2償還的) |
2001 |
短期借款 |
304 |
基建投資借款(1年以內償還) |
305 |
上級撥入投資借款(1年以內償還) |
306 |
其他借款(1年以內償還) |
241 |
長期借款 |
304 |
基建投資借款(1年以上償還) |
305 |
上級撥入投資借款(1年以上償還) |
306 |
其他借款(1年以上償還) |
三、凈資產類 |
3401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301 |
基建撥款(余額中屬于同級財政撥款的剩余資金) |
401 |
留成收入(屬于同級財政撥款形成的部分) |
206 |
專項應付款 |
301 |
基建撥款(余額中屬于非同級財政撥款的剩余資金) |
401 |
留成收入(屬于非同級財政撥款形成的部分) |
注1:含1年,以下同。
注2:不含1年,以下同。